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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实施!此地发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4-08-20 13:56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7月31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并将于9月1日实施,共护“少年的你”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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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明确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进机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此外,还规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合作机制,推动形成各方信息共享、经验交流与联动协作的工作体系。

校园欺凌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欺凌专题教育,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仅仅是家庭个人的问题,更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条例规定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网络素养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培养未成年人获取、分析、判断、选择网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内容,条例进一步明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范围,为干预和矫治工作提供基础。

条例进一步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并强化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除规定家长和学校的责任外,还规定有关社会组织、公民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矫治教育的义务。

为防止重新犯罪,条例还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明确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延伸阅读: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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